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 改革情况

发布者:许名文发布时间:2021-11-24浏览次数:646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 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以上自评表见附件1)

二、《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化、民主化、效率化的机构。

第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是在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党委领导、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建立的,由东华理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指导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下,全面贯彻党、团的教育方针、政策,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坚持以全面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为工作中心,引导全院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合格人才,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听党话、跟党走,为服务东华理工大学发展大局、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聚焦主力,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通过学校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伟大统一。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东华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加强自身文明修养,尊师爱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热心参加各类校内外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

(四)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理学院学生会组织由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和各班级团支部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东华理工大学校规校纪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理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由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包括理学院学生会主席、理学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由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理学院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成立下一届学院学代会筹备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审议理学院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五)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理学院党委批准,罢免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一)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同意,学院党委确定;  

  (二)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理学院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三)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同意,学院党委确定,予以接纳。

第十三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2人,主席团对理学院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主持理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理学院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学院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理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各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监督理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和协调各班级团支部的工作。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和更换:

(一)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原则上在学生委员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二)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经理学院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理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职权:

(一)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

(二)负责向理学院党委、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理学院团委的工作指导,沟通学生会与学院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理学院学生会职能部门

理学院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设立文体部、办公室2个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负责人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理学院学生会全部工作人员在30人内。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班级团支部是理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理学院学生会在本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和考评。班级委员会在本院(系)学生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基层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东华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在理学院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理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四)定期召开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学院学生会代表定期参加校学生会召开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校学生会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工作和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  理学院学生会根据本章程,经报理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理学院学生会由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六个坚持”和“三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人员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二)学习优秀: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活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程不及格的情况。

(三)品德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品质,旗帜鲜明地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六有”青年,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作风过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同学,批评与自我批评,信念坚定,敢于担当。

(五)群众基础好: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对理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班级团支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政治

面貌

院系

年级

学习成绩排名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1

刘金兰

中共预备党员

理学院

2019级

5/71

2

毛如霜

中共预备党员

理学院

2019级

6/71

3

魏晓烨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0

16/71

4

张芳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0

9/71

5

缪芹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0

32/110

6

熊云轩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7

范宇锋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8

叶柠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9

杨成杰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0

李伯森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1

王珂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2

刘珍珍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3

谢书豪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4

刘健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5

刘文桂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6

黄启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7

钟咏璋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8

蔡文豪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19

李慧兰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20

潘柯华

共青团员

理学院

2021级

 

  



五、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代表产生办法

1)条件
1.具有东华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2.主席团候选人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道德品行优良,树立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4.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技能突出,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同学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5.群众基础良好,积极主动服务身边同学,在同学中评价良好,威信较高

6.履职能力较强,准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需求

2)产生办法
1.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每班班干部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2.学生会主席团经学院组织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第理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所有参加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方法,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第五条  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第理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 4名,应选名额2名,差额2名。

  第六条  大会选举时,实际到会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会正式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选举。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

  第七条  选举人有权对被选举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在其姓名的上方空格内画“X”;弃权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每张选票同意当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画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画的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九条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若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就不足的名额,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超过不足名额1人的数额,确定候选人再进行选举。

  第十条  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各位代表依次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共3名,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请假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启封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若等于或少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无效。

  第十四条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然后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六、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2021年5月30日下午两点,理学院于三教阶十一举办了学生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学生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党委书记任强、学团办副主任许名文、18级辅导员陈燕、19级辅导员唐华、20级辅导员韩万鑫及团学联全体成员与各班学生代表200余人参加了此次大会。

1.主持人宣布竞选大会正式开始

2.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3.听取《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第二十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东华理工大学理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5.第十届学生组织主席团总结一学年工作

6.请任书记为第十届团学联主席团颁发聘书,请学团办副主任和各年级辅导员颁发负责人聘书

7.主持人宣读竞选流程及投票注意事项

8.选举产生第十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9.中场休息5分钟(前往图书馆门口合影留念)

10.选举产生出席学校第二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

11.开始第十一届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竞选

12.评委老师和同学们打分,收选票

13.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现场照片: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lxy.ecut.edu.cn/69/8c/c327a92556/page.htm

七、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条件

1.具有东华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中国学生。

2.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文核心价值观。

3.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能够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表达同学意愿。

(二)产生办法

1.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组织选举产生。

2.以班级团支部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

3.代表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提名,经过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后差额选举产生。同时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坚持不少于10%,如差额不足1人时,则直接参与进行等额选举,票数最高且得票数过半者当选为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八、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附件1

自评公开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F5R7JRIjigcdczOdYKI-w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项目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备注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实有20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实有2人 

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召开日期为:

2021530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